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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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比特幣談收受存款之標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21.01.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407 期/29-33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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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收受存款貨幣虛擬商品資金本金違法吸金
中文摘要: 本案行為人在網路上發起「投入比特幣互助進而分紅」之活動,依其「比特幣平台運作規則」,有意參與者先向英國之幣託公司或其他管道購買比特幣,透過網路將之「投入」行為人之幣託帳戶,依照投入順序,當後一輪次之參與者投入每滿 3 枚或以上之比特幣時,前一輪次之人即可依所投入之 1 枚比特幣,獲得 2.5 倍的比特幣,並限制投資人每筆投資不可超過 10 枚比特幣。行為人則對之抽取一定比例之佣金。本案之爭點在於銀行法第 5 條之 1(收受存款)與第 29 條之 1(以收受存款論)之標的有無及於「比特幣」?檢方採肯定說(針對第 29 條之 1),法院則採否定說。
目  次: 壹、前言
貳、比特幣是否為貨幣?
參、收受存款之標的
肆、以收受存款論之標的
伍、第 29 條、第 29 條之 1 與第 125 條之適用關係
陸、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銘昇,從比特幣談收受存款之標的,台灣法學雜誌,第 407 期,29-33 頁,202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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