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收受存款;貨幣;虛擬商品;資金;本金;違法吸金 |
中文摘要: |
本案行為人在網路上發起「投入比特幣互助進而分紅」之活動,依其「比特幣平台運作規則」,有意參與者先向英國之幣託公司或其他管道購買比特幣,透過網路將之「投入」行為人之幣託帳戶,依照投入順序,當後一輪次之參與者投入每滿 3 枚或以上之比特幣時,前一輪次之人即可依所投入之 1 枚比特幣,獲得 2.5 倍的比特幣,並限制投資人每筆投資不可超過 10 枚比特幣。行為人則對之抽取一定比例之佣金。本案之爭點在於銀行法第 5 條之 1(收受存款)與第 29 條之 1(以收受存款論)之標的有無及於「比特幣」?檢方採肯定說(針對第 29 條之 1),法院則採否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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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比特幣是否為貨幣? 參、收受存款之標的 肆、以收受存款論之標的 伍、第 29 條、第 29 條之 1 與第 125 條之適用關係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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