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本案訴訟;訴訟行為;輔助當事人;從參加訴訟;法律上利害關係 |
| 中文摘要: |
就本案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其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得為從參加訴訟。法院於訴訟繫屬中指定期日,應通知參加人,使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序,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原則上不得主張本案訴訟之裁判不當。依例題所示,丙保險公司係輔助原告而為從參加訴訟之參加人。本文首應分析訴訟參加之要件;繼而依序說明訴訟參加之程序、參加人之權限、本案訴訟對參加人之效力;最後判斷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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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訴訟參加之要件 二、訴訟參加之程序 三、參加人之權限 四、本案訴訟對參加人之效力 (一)不得主張本案訴訟之裁判不當 (二)從參加訴訟之參加人非當事人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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