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責任保險;據實說明義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益性質 |
中文摘要: |
雖然保險法的責任保險係由當事人約定屬於商業性質的契約,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係保障受害人,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具有公益性質的法律,兩者基礎不同,中外制度亦有天壤之別,混為一談,有失偏廢。但兩法皆已歷經數十年,涉及責任保險的規定甚少,恐不足應付現代社會之變遷,所謂「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又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為此,現行責任保險的一些規定是否可參照外國立法例,加以適度之修正,則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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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外國立法例 一、英國 1930 年與 2016 年「第三人針對保險人權利法」 (一)被保險人破產的情況 (二)應負擔責任的確立 (三)第三人的權利不會高過被保險人 (四)保險訊息的獲得 二、加拿大侵權訴訟中責任保險訊息的「強制性披露」 (一)侵權訴訟與責任保險的關係 (二)當前的法律披露要求 參、現行責任保險的省思 一、引入強制立法披露要求的審慎思考 (一)立法披露要求帶來的挑戰 (二)立法披露要求應加思考的事項 (三)立法披露要求未來的選擇 二、減少法律歧義促成侵權改革 (一)法律歧義的不確定性和侵權改革的關係 (二)法律歧義與責任保險定價風險的考慮 (三)減少法律歧義帶來侵權改革之契機 肆、重新思考責任保險的可行策略 一、被保險人破產的情況 二、保險費的支付 三、「據實說明義務」明文不適用於責任保險 四、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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