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多方當事人複審;立案制度;拒絕立案;公眾異議 |
中文摘要: |
專利法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之修正,似乎是想要扭轉現行舉發審查速度較慢的情況,讓舉發審定早於法院有效性判斷,亦即朝向美國現行的制度前進。然而,此一修法是否能達到立法目的?本文將從美國 IPR 立案制度的運作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三則判例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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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 IPR 的立案制度 一、多方當事人複審制度概要 二、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 三、立案標準 四、立案制度之統計與檢討 五、小結 參、關於立案制度之最高法院判例 一、拒絕立案不可救濟 二、不能部分立案 三、逾限提起 IPR,USPTO 決定立案也不可救濟 四、小結 肆、我國雙軌無效制度之檢討 一、美國雙軌無效制度之啟示 二、我國雙軌制發展與檢討 三、適合我國的雙軌協調制度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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