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加班申請制;延長工時;加班費;自主加班;勞資爭議 |
中文摘要: |
延長工時工資俗稱加班費,其所衍生之爭議為臺灣最主要之勞資爭議態樣,最近一期勞動檢查統計資料記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狀況中,違反第 24 條加班費事項者 2,954 項,占 20.36% 為最多。就各種加班費爭議,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針對勞雇間關於工作時間之爭執,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減輕勞工在加班(費)爭議上的舉證責任。然在勞動事件法實施甫滿一週年之際,關於「加班申請制」與所謂「勞工自主加班」的問題,在適用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下,仍未能根除爭議,故本文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勞上易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為例,檢視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在此問題上的適用狀況並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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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與問題意識 本案事實與爭點 判決理由 壹、原審判決理由 貳、二審判決理由 本則判決之意義 分析 壹、實體法觀點:勞基法第 24 條與加班費請求權之成立 一、勞資雙方合意延長工時 二、勞工「自主加班」? 三、判斷流程與實體法上之困境 貳、程序法觀點:加班之證明與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之規範意義與適用 一、延長工時內提供勞務事實之推定 二、加班申請制中雇主同意延長工時之推定與反證 參、本案評釋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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