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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不法行為所得之課稅-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628 號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柯格鐘
出版日期:
2021.0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103 期
/16-29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674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柯格鐘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法行為
;
賭博
;
可稅性
;
所得理論
;
不自證己罪
中文摘要:
本件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所呈現之審理與判決論述上的爭點,依序有以下幾點,分別條列其要旨:壹、賭博所得是否應予課稅?貳、賭博所得作為「其他所得」之成本與費用,應如何對應認列?參、多個賭博行為所獲致之盈餘與虧損間,可否合併認列?肆、稅捐稽徵與爭訟程序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證據資料之協力義務,是否因此構成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違反?本件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理由,在格式上係先行闡述課稅的基本法理,再依據以上所摘要爭點而作各別討論。本文在此以爭點為中心,連結判決書中關於課稅法理與個案討論的說明,作整體綜合的解析。
目 次:
本案事實
本案爭點
判決理由
壹、賭博所得之可稅性
貳、賭博所得作為「其他所得」之成本與費用的對應認列
參、多個賭博行為所獲致之盈餘與虧損的認列
個案評析
壹、不法行為之獲利是否構成應稅所得
貳、賭博行為之所得應構成的所得類型
參、不法行為所得額之計算:有關成本費用與虧損的減除
肆、要求稅捐申報之稽徵協力義務是否構成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違反
伍、不法行為人之稅捐負擔義務的衡平條款:代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71、72、73 條 (108.06.19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266 條 (109.01.15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241 條 (109.01.15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24、26、33 條 (109.05.13 版)
所得稅法 第 2、3、14、24、37、38、67、72、73、74、75、83 條 (108.07.24 版)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 條 (106.06.14 版)
關稅法 第 48 條 (107.05.09 版)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4 條 (105.12.2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18 號
釋字第 252 號
釋字第 537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628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論所得稅法上的所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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