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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台新彰銀案之解決--評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文宇
出版日期: 2021.0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04 期/33-39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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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文宇
關 鍵 詞: 表決權拘束契約經營權爭奪條件和解公共利益
中文摘要: 關於知名官股銀行的經營權爭奪,自 2016 年一審判決起,至今高院更一審仍未有定論,目前主要爭執為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於法治發達國家,類似紛爭早透過多元爭端解決機制(如訴訟或和解)迅速解決,以免影響企業經營與經濟發展。臺灣見賢思齊,亦應善用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紛爭。
目  次: 【前言】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判決評析】
壹、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有效性
一、概述
二、學說見解
三、實務見解
四、長期表決權拘束契約
五、資訊揭露
六、條件
七、小結-公共政策與公序良俗
貳、進行和解以創造三贏
一、概述
二、行政和解
(一)需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
(二)需當事人互相讓步
(三)行政機關對於是否締結和解須遵守合義務之裁量
(四)不得違反公益
三、小節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文宇,台新彰銀案之解決--評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04 期,33-39 頁,2021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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