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表決權拘束契約;經營權爭奪;條件;和解;公共利益 |
中文摘要: |
關於知名官股銀行的經營權爭奪,自 2016 年一審判決起,至今高院更一審仍未有定論,目前主要爭執為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於法治發達國家,類似紛爭早透過多元爭端解決機制(如訴訟或和解)迅速解決,以免影響企業經營與經濟發展。臺灣見賢思齊,亦應善用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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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判決評析】 壹、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有效性 一、概述 二、學說見解 三、實務見解 四、長期表決權拘束契約 五、資訊揭露 六、條件 七、小結-公共政策與公序良俗 貳、進行和解以創造三贏 一、概述 二、行政和解 (一)需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 (二)需當事人互相讓步 (三)行政機關對於是否締結和解須遵守合義務之裁量 (四)不得違反公益 三、小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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