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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人壽保險冒名變更要保人及終止保險契約之損害與救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492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21.0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04 期/40-47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949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葉啟洲
關 鍵 詞: 冒名變更要保人契約承擔解約金無權處分不當得利
中文摘要: 第三人冒名辦理變更要保人和終止保險契約領取解約金,其法律效果為何?要保人如得向冒名之第三人請求不當得利,是否得再向保險人主張保險契約上之權利?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貳、被告主張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冒名辦理變更要保人之效果為何?
一、「變更要保人」之性質為契約承擔
二、冒名變更要保人是否發生契約承擔之效果
貳、冒名終止保險契約並領取解約金之法律效果
一、保險契約不生終止之效力
二、保險人得向受領保險金之冒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參、要保人向冒名者請求不當得利,對其保險契約關係之影響
一、要保人輔助性不當得利請求權之肯認
二、雙重得利與保險契約的終止
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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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啟洲,人壽保險冒名變更要保人及終止保險契約之損害與救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492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04 期,40-47 頁,2021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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