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思覺失調;行為時;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原因自由行為 |
中文摘要: |
行為人於殺人行為後,辯稱其有「思覺失調(即舊稱精神分裂)」,此種精神上的疾病,或反映在精神醫學中,會有妄想、幻想、不切實際、脫離現實等等臨床的病徵,其是否得視為刑法第 19 條第 1、2 項精神障礙或心賀缺陷的事由?此需仰賴專業的身心鑑定。行為人於行為時的身心狀態,確實具有欠缺辨識及控制能力的無責任能力情狀時,則其是否應視為行為時無責任能力狀態?而應做不罰的處理?具體的情狀,應從二面向的檢視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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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案例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辨識與控制能力的內涵 一、辨識能力的內容 二、控制能力的判斷 三、具體判斷 貳、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分析 一、行為時的例外 二、自陷行為 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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