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物之抽象使用利益;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事前準備費用 |
中文摘要: |
本文針對以下內容進行探討:一、物之所有人雖因加害人之不法行為而致無法使用其物,惟其於受損期間客觀上並無使用其物的需要時,是否仍得請求賠償此所謂物之抽象使用利益的損害;二、若前述物之抽象使用利益的損害得請求賠償,則其損害額應如何計算,又所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做為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的法律效果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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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評析 壹、問題所在 貳、物之抽象使用利益之損害賠償方法與範圍 一、損害賠償方法的一般原則 二、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的損害賠償方法 參、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賠償額的計算-以德國法為中心 一、以供營業用車輛之使用喪失的賠償方法做為比較基礎 二、物之抽象使用利益的賠償額之計算方式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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