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詐欺;財產損害;個別財產;整體財產;評析 |
中文摘要: |
行為人明知無資力且無償還意願,卻隱瞞而仍分期貸款購物,是施用詐術傳遞不實訊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與行為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後,被害人交付車輛。行為人在繳付 12 期分期貸款後,停止繼續支付,在屢討債款未果後,被害人始知受騙。依判決理由所示,被害人交付財物,故應成立詐欺取財罪,而非詐欺得利罪,換言之,以「有無實體物之交付」作為區分「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的關鍵。本文探討更為核心的問題-詐欺罪的保護對象有無必要區分實體的物及無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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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案例事實 爭點 判決要旨 壹、前言 貳、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的區分 參、深受德、日見解之影響 肆、詐欺罪之保護核心-整體財產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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