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取財、得利差很多?-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127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絲捷
出版日期: 2021.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05 期/52-62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3284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許絲捷
關 鍵 詞: 詐欺財產損害個別財產整體財產評析
中文摘要: 行為人明知無資力且無償還意願,卻隱瞞而仍分期貸款購物,是施用詐術傳遞不實訊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與行為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後,被害人交付車輛。行為人在繳付 12 期分期貸款後,停止繼續支付,在屢討債款未果後,被害人始知受騙。依判決理由所示,被害人交付財物,故應成立詐欺取財罪,而非詐欺得利罪,換言之,以「有無實體物之交付」作為區分「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的關鍵。本文探討更為核心的問題-詐欺罪的保護對象有無必要區分實體的物及無形的利益。
目  次: 案例事實
爭點
判決要旨
壹、前言
貳、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的區分
參、深受德、日見解之影響
肆、詐欺罪之保護核心-整體財產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絲捷,取財、得利差很多?-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127 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05 期,52-62 頁,2021年03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