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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取財、得利差很多?-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127 號刑事判決
編著譯者:
許絲捷
出版日期:
2021.03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105 期
/52-62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385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許絲捷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詐欺
;
財產損害
;
個別財產
;
整體財產
;
評析
中文摘要:
行為人明知無資力且無償還意願,卻隱瞞而仍分期貸款購物,是施用詐術傳遞不實訊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與行為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後,被害人交付車輛。行為人在繳付 12 期分期貸款後,停止繼續支付,在屢討債款未果後,被害人始知受騙。依判決理由所示,被害人交付財物,故應成立詐欺取財罪,而非詐欺得利罪,換言之,以「有無實體物之交付」作為區分「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的關鍵。本文探討更為核心的問題-詐欺罪的保護對象有無必要區分實體的物及無形的利益。
目 次:
案例事實
爭點
判決要旨
壹、前言
貳、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的區分
參、深受德、日見解之影響
肆、詐欺罪之保護核心-整體財產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3、339、343 條 (110.01.20 版)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2、13 條 (96.07.1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127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矚上易字第 2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金重易字第 9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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