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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撒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
中文摘要: |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 109 年 7 月生效,然 24 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536 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 3 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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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毒品條例第 24 條之修正 一、依現行有效之法律為實體判決說 二、為利法律銜接得直接依未生效之新法解釋,為不受理判決說 參、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536 號裁定之效力 一、有無變更之前統一見解、或自為統一見解之效力? 二、有無擴張至法律爭議以外可類推適用之效力? 肆、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536 號裁定之解釋方法論 一、為利法律銜接宜先予因應為理由,有待商榷 二、如何在刑事法規之解釋直接適用尚未施行生效之新法規定? (一)在立法層面言 (二)在司法層面言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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