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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在正當程序遵行上之實證案例分析
編著譯者:
劉邦繡
出版日期:
2021.02.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410 期
/19-33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343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邦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刑事裁判執行
;
執行檢察官
;
聲明異議
;
指揮書
;
易科罰金
中文摘要:
有關刑事執行程序,現行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第八篇執行,條文僅有第 456 條至第 486 條,共 31 個條文簡略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執行」全編,並無就檢察官對受刑人指揮執行如何進行之程序為詳細規定,例如無明確規定應否給予傳喚到案執行之受刑人準備執行之期間?有無須聽取受刑人之意見等?受刑人在法院審理程序中固屬當事人,但在執行程序時則是受刑罰執行之對象,則檢察官指揮執行受刑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刑罰過程中,雖然應無將受刑人與被告擺在相同平等的位置上,這是指揮執行刑罰之程序上本質,也是執行與偵查及審判程序之重要區別。但此,不表示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受刑人無正當法定程序之保障而可恣意為之。法律是因應社會問題、解決問題之規範,法學研究有不應只是哲學玄想之論理探討而已,向來屬於刑事訴訟法的邊陲,甚少受到學界的研究與司法界的認真關注的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但卻是非常重要之實務與學術應予以關注之重心,茲以案例做實證分析,來探討刑事執行正當程序之實然與應然。
目 次:
壹、前言與案例
貳、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應遵守之正當程序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
二、行政程序法
參、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之要件
一、刑事指揮執行書面原則與檢討
二、刑事指揮執行傳喚原則
肆、國家監控尚待刑事執行之受刑人之疑義
伍、檢察官指揮執行不准易科罰金裁量界線
一、禁止裁量嚴苛原則
二、禁止重複評價
陸、代結論-易科罰金刑罰執行所應遵守之正當程序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22、23 條 (36.01.01 版)
法院組織法 第 60 條 (108.01.04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110.01.20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57、75-1、77 條 (110.01.20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76、456、457、458、469、484、486 條 (109.01.15 版)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100.11.23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3 號
釋字第 325 號
釋字第 384 號
釋字第 392 號
釋字第 588 號
釋字第 677 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811 號 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609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抗字第 899 號 刑事裁定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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