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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依國民法官法第 77 條對證據表示意見之操作建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廖先志
出版日期: 2021.04.16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051 期/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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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證據國民法官表示意見證據調查
中文摘要: 國民法官法第 77 條第 1 項修正了刑訴法第 288 條之 1,將現行的「每一」證據調查完畢後,法院應主動使當事人表示意見之規定,改為法院認為適當者,才主動請雙方當事人表示意見,或雙方當事人亦得「自行請求」表示意見;而法院僅有在全部調查證據完畢後,才有義務請雙方當事人對證據表示意見。
目  次: 一、前言
二、現行模擬法庭中對國民法官法第 77 條之常見操作方式
三、對國民法官法第 77 條之操作建議—代結論
(一)雙方當事人應僅限於對個別證據表示意見,避免綜合其他證據一併評斷
(二)審判長宜於適當時機提醒國民法官對證據表示意見係當事人對證據之評價,應審慎區分
(三)訴訟參與人仍得對個別證據表示意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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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先志,依國民法官法第 77 條對證據表示意見之操作建議,法務通訊,第 3051 期,3-5 頁,202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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