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大學自治;大學治理;學術適當性;結構性危險;民主正當性 |
中文摘要: |
我國大學制度經憲法解釋確立其自治地位與獲有自治權限後,緊接之問題厥為如何透過法制定予以落實。綜觀民國八十三年、一○二與一○四年之三次修正,反映出高度教育政策的走向。然若干曾經討論,但未能通過一○四年之修正案的重要制度,例如未授權得以公法人之組織形式、未能授權設置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規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方式、取消學術評議委員設置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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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一、大學法律關係 二、大學制度的變化 (一)高等教育照顧化 (二)高等教育競爭化 (三)高等教育效率化與效能化 (四)高等教育國際化 貳、大學自治的憲法依據 一、本於基本權利 二、本於憲法基本國策 三、我國釋憲實務之簡介與概要 參、國家監督的憲法變遷:大學治理 一、治理思想之發韌 二、經營式大學 (一)以外部性機構治理 (二)以合意協商治理 (三)以預算制度治理 三、對解釋憲法上「國家監督」概念之啟示 肆、德國釋憲實務 一、布蘭登堡大學法規定案(BVERFGE 111, 333) 二、神學院教授課程調整案(BVERFGE 122, 89) 三、應用大學教師案(BVERFGE 126, 1) 四、漢堡邦大學法案(BVERFGE 127, 87) 五、下薩克森州大學法漢諾威醫學大學規定案(BVERFGE 136, 338) 六、大學合併案(BVERFGE 139, 148) 伍、大學內部組織與學術自由之關係 一、基本權危險作為特殊侵害概念 二、憲法適當組織之原則 (一)學術上適當性 (二)大學法改革與學術適當性 (三)對我國之啟示 三、大學自治之民主正當性 (一)功能性自治行政之民主原則 (二)組織整體構造之意義 (三)對我國的啟示 陸、學術自由與大學教師法 一、系所自治與講學自由 二、應用大學教師之學術自由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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