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大學自治;學術自由;教師人事;契約自由;不續聘;解聘;大學法;教師法;違約情節重大;大學自治監督 |
| 中文摘要: |
大學本於憲法第 11 條所賦予大學自治權之行使,對其教師教學、研究所為章則及契約上限制,與教師個人同受憲法同條文所保障之學術自由間之關係為何?大學是否因聘任機關之角色,而使大學自治具有優越之地位?又大學自治在大學法及教師法之規範框架下,所得享有之人事自治空間何在?有無法律,甚至是憲法上之界限?前者所涉及者,乃大學內部不同基本權主體自由權衝突之問題 ;而後者則屬大學實施大學自治受立法、行政等國家公權力行為干預之大學外部基本權限制問題。本文擬以行政法院相關裁判為研究標的,就我國實施大學自治之現況,進行合憲性及適法性之分析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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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行政法院裁判綜整 一、違反限期升等約定遭不續聘 二、違反限期取得博士學位約定遭不續聘 三、多重違反聘約遭不續聘 參、行政法院裁判評析 一、大學之人事自治權 (一)聘約作為大學人事自治之實踐工具 (二)教師聘約義務之作業實務及類型化嘗試 二、大學人事自治之可限制性 (一)大學自治之限制 (二)教師法第 14 條「違反聘約」不續聘事由之體系定位 三、小結 肆、大學自治監督未來走向之思考及建議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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