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大學自治;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權;權利救濟 |
中文摘要: |
按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行政監督之手段類型雖呈現多樣性,但形式上無礙大學對行政監督之手段為權利救濟。惟實務上最大的問題是由於大學具有基本權主體及行政機關雙重地位的特質,一旦大學作為行政機關,成了原處分機關後,實務上即忘了還有大學自治這回事,還真的將大學「行政機關化」,基至因此窄化大學自治的範圍。忽略了縱令大學作為行政機關,而對其成員之權利有所限制,但只要是基於大學自治事項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事項有所爭執,仍應許其提起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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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意識 貳、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行政監督之方式 一、法定之行政監督方式 二、因各種經費補助所生之行政監督 三、因要求提供資訊或履行通報義務所生之行政監督 四、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行政監督之法律性質 參、大學的雙重地位-作為基本權主體及行政機關 一、大學自治的保障範圍 二、大學自治權限與法律保留原則 三、大學作為基本權主體 四、大學作為行政機關 肆、大學對主管機關監督措施的權利救濟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否准大學變更教師身分 二、教師申訴與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之監督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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