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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訴訟再審管轄法院劃分標準及其適用順序(2)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信至
出版日期: 2021.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36 期/39-48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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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行政訴訟再審管轄
中文摘要: 本文擬探討「上級法院合併管轄原則」、「為判決之原法院各自管轄原則」及「事實由何法院認定,再審就由其管轄原則」,又發生衝突時,應如何解決所生專屬管轄法院之爭議。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再審之救濟程序
一、應區分不同再審對象並依所主張之再審事由個別判定再審有無理由
二、再審門檻
(一)法所列舉之再審事由
(二)提起再審的限制規定
(以下刊載本期)
三、判斷再審管轄法院之實益
參、訴訟法所定再審管轄法院劃分標準與適用順序
一、「上級法院合併管轄原則」優先於「為判決之原法院各自管轄原則」
二、事實由何法院認定,再審就由其管轄原則」及其適用順序
三、訴訟法就再審管轄法院立法疏漏而未為明確規範之原因
(一)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規定
(以下待續)
(二)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規定
肆、 由裁判例所形成貫徹優先適用「事實由何法院認定,再審就由其管轄原則」之再審管轄法院劃分標準
一、對於以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縱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4 款事由聲請再審,仍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二、對於駁回抗告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縱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4 款事由聲請再審,仍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三、對於駁回再審聲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縱本於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1 項第 9 款至第 14 款事由聲請再審,仍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四、對於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之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4 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專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五、設例 2 問題解決之判決趨勢
(一)【發光裝置及顯示裝置】再審事件
(二)【玻璃切割圓盤刀】再審事件
伍、結論-檢討與課題
(一)解釋論之檢討
(二)立法論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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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至,行政訴訟再審管轄法院劃分標準及其適用順序(2),萬國法律,第236期,39-48頁,2021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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