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執行;不動產;拍賣;比例原則;居住權 |
中文摘要: |
立法者將強制執行法作為行政執行法之補充規範,其立意甚明。修正後之行政執行法自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實施至今,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部分,仍依循民事執行之經驗,惟因公法與私法之領域,以及職權進行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間存有太多差異,有鑑於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之根本差異,針對行政執行,我們應當如何思考,歸納出有別於民事執行之理論,並保障人民在行政執行中之正當法律程序,實屬目前行政執行的重要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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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公權力行政還是私經濟行政? (一)私法說 (二)公法說 (三)折衷說 三、雙階理論 (一)雙階理論之提出 (二)雙階理論之適用 四、正當法律程序 五、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之定義 (以下刊載本期) (二)比例原則之運用(以不動產拍賣為例) 六、救濟途徑 七、義務人住居所裡的動產是否皆可以強制執行? (一)酌留生活必要費用 (二)禁止查封之物 八、居住權是否以不動產所有權之形式作為保障? 九、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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