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釋 794;菸害防制法;言論自由;商業性言論;平等原則 |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於民國 109 年 8 月 28 日作成釋字第 794 號解釋,其審查對象主要為菸害防制法 上相關規定。 本文所欲討論者乃為標的之一之本法第 9 條第 8 款:「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的合憲性問題。大法官對此論及(解釋文段碼 2):「同法第 9 條第 8 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即並不違憲。對此結論本文亦表贊同,然就論證過程認為有諸多憲法上之法理可予討論,而此涉及憲法上基本權利合憲性判斷之若干基礎性思維,應予釐清,爰為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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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前言 本案事實 爭點 解釋摘要 評析 壹、本案為什麼不是涉及「營業自由」? 貳、大法官為什麼會認為是「言論自由」 一、大法官的見解 二、大法官的可能想法 參、本案競合應以「營業自由」為主 肆、如果不是言論自由呢? 一、本案「營業自由」的審查情狀? 二、本案涉及「平等權」的變數?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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