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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言」必稱「言論自由」?-釋字第 794 號解釋評析
編著譯者:
吳信華
出版日期:
2021.04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106 期
/5-13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913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信華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釋 794
;
菸害防制法
;
言論自由
;
商業性言論
;
平等原則
中文摘要:
大法官於民國 109 年 8 月 28 日作成釋字第 794 號解釋,其審查對象主要為菸害防制法 上相關規定。 本文所欲討論者乃為標的之一之本法第 9 條第 8 款:「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的合憲性問題。大法官對此論及(解釋文段碼 2):「同法第 9 條第 8 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即並不違憲。對此結論本文亦表贊同,然就論證過程認為有諸多憲法上之法理可予討論,而此涉及憲法上基本權利合憲性判斷之若干基礎性思維,應予釐清,爰為此文。
目 次:
前言
本案事實
爭點
解釋摘要
評析
壹、本案為什麼不是涉及「營業自由」?
貳、大法官為什麼會認為是「言論自由」
一、大法官的見解
二、大法官的可能想法
參、本案競合應以「營業自由」為主
肆、如果不是言論自由呢?
一、本案「營業自由」的審查情狀?
二、本案涉及「平等權」的變數?
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1、15 條 (36.01.01 版)
藥事法 第 66 條 (107.01.31 版)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24 條 (105.11.09 版)
菸害防制法 第 8 條 (89.01.19 版)
菸害防制法 第 2、9、26 條 (98.01.23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14 號
釋字第 577 號
釋字第 738 號
釋字第 744 號
釋字第 778 號
釋字第 780 號
釋字第 794 號
相關函釋:
國健菸字第 1029911263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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