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
| 中文摘要: |
筆者曾於數年前以〈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為題,撰文批判最高法院前揭固守辯論主義第一命題之立場,並嘗試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強調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積極、消極)事實,亦屬民訴法第 278 條第 2 項本文所定得依職權加以斟酌之「職務上已知事實」。鑑於最高法院之態度迄今未有任何變化,茲再簡要重申並補充該文論旨,進而指出本件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有待商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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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問題之提出 貳、所謂「認作主張之違法」 參、再論「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一、法院斟酌當事人所未主張事實之權限及其闡明義務 (一)民訴法第 278 條第 2 項本文之立法意旨 (二)民訴法第 278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範目的 二、當事人不主張事實、自認之權限及其適時提出義務 肆、本件判決之檢討(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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