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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瑋佑
出版日期: 2021.04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06 期/27-35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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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瑋佑
關 鍵 詞: 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中文摘要: 筆者曾於數年前以〈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為題,撰文批判最高法院前揭固守辯論主義第一命題之立場,並嘗試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強調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積極、消極)事實,亦屬民訴法第 278 條第 2 項本文所定得依職權加以斟酌之「職務上已知事實」。鑑於最高法院之態度迄今未有任何變化,茲再簡要重申並補充該文論旨,進而指出本件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有待商榷之處。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問題之提出
貳、所謂「認作主張之違法」
參、再論「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一、法院斟酌當事人所未主張事實之權限及其闡明義務
(一)民訴法第 278 條第 2 項本文之立法意旨
(二)民訴法第 278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範目的
二、當事人不主張事實、自認之權限及其適時提出義務
肆、本件判決之檢討(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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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瑋佑,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06期,27-35頁,2021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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