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害糾紛;調處;裁決;舉證責任;合理蓋然性 |
| 中文摘要: |
由於公害糾紛處理法存在之諸多難題,往往無法滿足公害被害人之所願,故有主張者認為應當另訂特別法:「公害被害人保護法」,作者認為應當更強化公害糾紛處理法的法制完備,而無有必要另訂「公害被害人保護法」之特別法,據此本文分幾點面向,逐一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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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作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問題 一、公害糾紛事件之認定標準 二、程序上的問題 參、公害糾紛處理法欠缺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規定 二、民法第 191 條之 3 採推定過失和推定因果關係的方式 三、受害人仍應證明具有「合理蓋然性」 四、德國環境法第 6 條採推定損害發生適合性之方式 肆、如何減輕公害事件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一、透過公害鑑定舉證損害存在之困難 二、損害金額認定之舉證困難 伍、無另訂「公害被害人保護法」之必要性 一、不宜比照消費者保護案件之模式 二、「起訴後全部公害案件不受時效限制」之不合理性 三、要求政府部門積極配合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提供事實文件之部分 四、破壞環境非即人格權益受侵害 陸、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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