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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少年虞犯;曝險少年;行政先行;少年輔導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少年,毫無疑問地,和成年一樣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但是,由於少年年齡較輕,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須接受家庭和社會的保護,有鑑於此,我國特別制定了少年事件處理法,以處理少年觸法或曝險行為。以往少事法將「虞犯」導入少年的非行之中,是體現早期發現、早期預防的理念,目的在於當犯罪尚未發生之時便能有效的加以制止。2019 年最新修正少事法條文,為呼應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及兒童權利公約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意旨,不只刪除觸犯刑罰法律兒童由少年法院處理之規定,並縮減原有曝險事由範圍且去除其虞犯之身分標籤,改以關注其是否處於犯罪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事由,而有調整保護必要作為是否由司法介入條件,並以「曝險少年」稱之。且繼而建置少年輔導委員會行政先行處理機制,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始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因此,本法修正通過後,關於曝險少年之行政輔導先行措施,應有專責單位負責辦理,該單位並應有充足之相關專業人力及物力資源始敷所需,故各地除於修正施行前之準備期間盤整檢討少年輔導委員會的功能與角色地位,以及建構各項輔導工作評估指標與處理標準作業程序發揮個案管理功能,並儘速建立少年導輔委員會運作架構模式,依此模式充足人力經費,使其能順利承接處理曝險少年,以避免福利及司法體系雙方撒手不管所產生的斷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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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從少年虞犯到曝險少年之立法變革 一、少年虞犯之概念 二、少年虞犯之立法變革 三、從虞犯到曝險少年 參、曝險少年修正之評析 一、與兒童權利公約之落差 二、保障必要性之判斷 三、原有 4 類虞犯行為後續處理問題 四、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競合 五、曝險少年強制處分之爭議 肆、建置曝險少年行政先行機制與實踐之問題 一、建置曝險少年行政先行之機制 二、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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