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具結;轉化;證據能力;傳聞例外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於檢察事務官詢問證人之詢問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訴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規定,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證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必須符合刑訴法第 159 條之 2、第 159 條之 3 所定之特別例外要件時,始具有證據能力。惟如檢察官先對證人訊問並告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隨即指揮檢察事務官續行對證人訊問,則證人嗣後於檢察事務官依檢察官指揮訊問下所為之陳述,是否亦得視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而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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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爭點 貳、解析 一、檢察事務官之地位 二、傳聞例外從嚴審查 三、實務最高法院判決見解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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