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法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事務;借名登記;侵權行為 |
中文摘要: |
所謂無因管理,係指無法律上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而言,且不論適法無因管理或不法管理行為,均須管理人有為本人管理事務之意思,即以其管理行為所生事實上之利益,歸屬於本人之意思,始能成立。倘若無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蓋非無因管理,而無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之適用。另外,探討不法管理行為與學理上之不適法或不適當無因管理行為有何異同及不法管理行為之成立要件為何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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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貳、本件上訴人抗辯 參、歷審判決 一、本件第一審法院 二、本件第二審法院 爭點 判決理由要旨 判決理由要旨 評析 壹、無因管理行為之成立與類型 一、無因管理行為之成立 (一)管理他人之事務 (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 (三)管理人須無管理義務或未受委任 二、無因管理行為之類型 (一)適當(正當、適法)無因管理 (二)不適當(不正當、不適法)無因管理 (三)公益管理 (四)緊急管理 三、小結 貳、不法管理行為之構成要件 一、主觀要件 (一)不法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 (二)不法管理人出於為自己利益而管理 二、客觀要件 參、本判決之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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