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人侵權責任;往來義務;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組織義務;契約保護義務 |
中文摘要: |
法人是否能為侵權行為,向為實務爭議之點,本文係藉由案例,介紹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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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主要爭點】 【歷審法院判決之見解】 壹、臺灣士林地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96 號民事判決 貳、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1094 號民事判決 參、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035 號民事判決 【法人侵權責任之建構與分析】 壹、傳統法人侵權責任 貳、德國往來義務立法例之參考 一、德國往來義務之發展 二、往來義務之法條基礎:德國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 三、往來義務責任類型下的組織義務 四、往來義務群為個別案例類型之注意義務之具體化 參、肯認法人對自己營運經濟活動之組織疏漏的侵權能力之必要性 一、經濟活動組織體之經濟活動本質如同個人行為 二、避免經濟活動組織體之責任漏洞,提高袖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障密度 (一)無法指向任何個人行為過失趨勢 (二)分配正義原則(主要獲益者承擔風險) (三)經濟活動決策之自由性與選擇性 (四)風險可分散性 (五)民事賠償責任以填補損害為目的,非懲罰不法 (六)小結 肆、經濟活動組織體(包含法人)有透過適宜組織確保其債權實行符合誠信原則要求之往來義務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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