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性別平等 |
中文摘要: |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雖係為保護女工之健康安全並使其得以兼顧家庭,然此種價值非但不符性別平等之國際主流價值,更會負面影響女性之工作自主權,助長性別刻板印象。因此,勞基法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實應修法,給予女工自主決定是否夜間工作之權利;且不分性別,雇主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時,均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另,不分性別,只要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夜間提供勞務時,雇主皆不得強制其於夜間工作。以下就同條文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 7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工作權,進行探討。
|
目 次: |
本案之重要事實與過程 爭點與判決理由 壹、爭點 貳、判決理由 評釋與分析 壹、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違憲 貳、系爭團體協約得否反面解釋華航工會已默示同意女工夜間工作 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