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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內線交易犯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8 年台上大字第 4349 號裁定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連煜
出版日期: 2021.06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08 期/63-77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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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連煜
關 鍵 詞: 內線交易不法所得之計算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關聯所得法
中文摘要: 為解決實務界困擾已久之內線交易刑事犯罪所得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 年 5 月 19 日最終裁判認為,內線交易罪之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希望能藉此齊一見解,解決長久之紛擾。作者為本案大法庭選任之專家學者,曾以書面及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法律意見。本文以下分析本裁定之來龍去脈,以供各界參考,希望臺灣證券法學重要之內線交易規範從此向前邁進,不再因一、兩個法律問題點而讓案件持續進行法庭間的奇幻之旅,不斷更審。衷心企盼臺灣資本市場更加健全、更加公平。
目  次: 壹、緣起
  一、本提案法律問題之基礎事實
  二、法律問題
貳、筆者提出於最高法院大法庭之書面意見
  一、前言
  二、內線犯罪不法所得應如何計算
  三、對本裁定提案擬採取之法律見解,筆者的鑑定建議
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內容
  一、法律爭議一部分
  二、法律爭議二
肆、筆者對大法庭最終裁定的評論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連煜,內線交易犯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8 年台上大字第 4349 號裁定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 108 期,63-77 頁,2021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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