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內線交易;不法所得之計算;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關聯所得法 |
中文摘要: |
為解決實務界困擾已久之內線交易刑事犯罪所得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 年 5 月 19 日最終裁判認為,內線交易罪之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希望能藉此齊一見解,解決長久之紛擾。作者為本案大法庭選任之專家學者,曾以書面及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法律意見。本文以下分析本裁定之來龍去脈,以供各界參考,希望臺灣證券法學重要之內線交易規範從此向前邁進,不再因一、兩個法律問題點而讓案件持續進行法庭間的奇幻之旅,不斷更審。衷心企盼臺灣資本市場更加健全、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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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緣起 一、本提案法律問題之基礎事實 二、法律問題 貳、筆者提出於最高法院大法庭之書面意見 一、前言 二、內線犯罪不法所得應如何計算 三、對本裁定提案擬採取之法律見解,筆者的鑑定建議 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內容 一、法律爭議一部分 二、法律爭議二 肆、筆者對大法庭最終裁定的評論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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