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內線交易;消息傳遞;消息受領;正當目的 |
| 中文摘要: |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內線交易行為主體,除標準之公司內部人,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10% 之大股東等,尚包括第 3 款「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以及第 5 款「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其中第 5 款即係所謂的消息傳遞責任。然而,由於第 5 款的規範過於簡單,以致於產生適用與解釋上仍有諸多待釐清的問題。本文即欲針對內部人基於公司目的或商業理由等正當商業目的而傳遞消息此一爭點進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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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美國法之規範 二、我國法之規範 三、分析與討論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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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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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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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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