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營業秘密;併同處罰;法人責任;防止行為;聯電美光案 |
中文摘要: |
營業秘密法於 2013 年 1 月 11 日修正增訂刑事規範。除第 13 條之 1 侵害營業秘密罪,第 13 條之 2 意圖在中國大陸使用侵害營業秘密罪外,於第 13 條之 4 採自然人、法人併同處罰制。 第 13 條之 4 似代表只要自然人成罪,則身為雇主之法人即犯罪,有推定犯罪疑慮,除非法人有「已盡力為防止行為」始得免責,惟營業秘密法就此未定義。臺中地院審理聯電美光案時,聯電公司就此有所主張,但未獲法院採納,故法人採取何種作為才該當但書規定為眾所矚目之焦點。 本文將說明第 13 條之 4 之定位,借鏡日、美法人刑事責任建構,試圖詮釋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但書規定,以為未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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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目前我國在附屬刑法中承認法人可為犯罪主體 參、日本法相關規範 肆、美國法之相關規範 伍、從日本法及美國法法人歸責反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但書規定之詮釋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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