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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但書規定「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之詮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偉霖
出版日期: 2021.06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72 期/6-26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172
下載點數: 7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王偉霖
關 鍵 詞: 營業秘密併同處罰法人責任防止行為聯電美光案
中文摘要: 營業秘密法於 2013 年 1 月 11 日修正增訂刑事規範。除第 13 條之 1 侵害營業秘密罪,第 13 條之 2 意圖在中國大陸使用侵害營業秘密罪外,於第 13 條之 4 採自然人、法人併同處罰制。
第 13 條之 4 似代表只要自然人成罪,則身為雇主之法人即犯罪,有推定犯罪疑慮,除非法人有「已盡力為防止行為」始得免責,惟營業秘密法就此未定義。臺中地院審理聯電美光案時,聯電公司就此有所主張,但未獲法院採納,故法人採取何種作為才該當但書規定為眾所矚目之焦點。
本文將說明第 13 條之 4 之定位,借鏡日、美法人刑事責任建構,試圖詮釋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但書規定,以為未來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目前我國在附屬刑法中承認法人可為犯罪主體
參、日本法相關規範
肆、美國法之相關規範
伍、從日本法及美國法法人歸責反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但書規定之詮釋
陸、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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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霖,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但書規定「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之詮釋,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72 期,6-26 頁,2021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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