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本約;預約;加盟契約;立約定金;公平交易法 |
中文摘要: |
加盟業主經營製造手工皂之公司,並組織加盟體系開放加盟。有意加盟者,與加盟業主之間簽立加盟生產預簽合約。因為加盟業主僅接受以法人公司名義加盟,因此約定有意加盟者可先以個人名義加盟手工皂生產,待其完成公司註冊後再更換正式合約。系爭合約中約定加盟金為 400 萬元,其中 100 萬餘於簽約時支付,其餘 300 萬元於正式生產後 6 個月開始分期支付,每 6 個月支付 50 萬元。有意加盟者僅支付 150 萬元後就未再進行支付。此外,合約中另約定簽約同時應給付油料訂金 150 萬元,有意加盟者並已預付油料金 167 萬餘元。系爭合約之簽訂與該合約中雙方約定加盟金額、各類油價及加盟業主必須提供生產之必要技術,以及協助有意加盟者訂購與安裝設備等事項,為兩造所不爭之事項。加盟業主請求有意加盟者依約支付尚欠之加盟金 250 萬元以及營業稅 20 萬元。有意加盟者則於第一審時提起反訴,主張系爭合約僅為預約,兩造並未簽訂本約。有意加盟者據此主張加盟業主為無法律上原因受領加盟金 150 萬元應為返還;以及加盟業主僅提供價值 31 餘萬元之油料,亦應依不當得利法則返還其 136 萬元油料金。以上案例事實之爭點為:雙方簽立之系爭合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以及雙方相互請求給付之款項有理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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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事實概要 貳、歷審判決 一、第一審法院判決 二、第二審法院判決 爭點 判決理由 壹、系爭合約為本約之可能性 貳、關於油料金之返還 評析 壹、預約與本約之認定與區別 一、預約之性質與成立 二、預約之內容與效力 三、如何區別預約與本約 貳、加盟契約之特質 參、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肆、系爭合約為本約之可能性 一、相互有踐行加盟事業活動之行為 二、另行更換正式契約之約定 三、油料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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