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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加盟契約之預約或本約-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038 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姿汝
出版日期: 2021.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09 期/17-29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150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劉姿汝
關 鍵 詞: 本約預約加盟契約立約定金公平交易法
中文摘要: 加盟業主經營製造手工皂之公司,並組織加盟體系開放加盟。有意加盟者,與加盟業主之間簽立加盟生產預簽合約。因為加盟業主僅接受以法人公司名義加盟,因此約定有意加盟者可先以個人名義加盟手工皂生產,待其完成公司註冊後再更換正式合約。系爭合約中約定加盟金為 400 萬元,其中 100 萬餘於簽約時支付,其餘 300 萬元於正式生產後 6 個月開始分期支付,每 6 個月支付 50 萬元。有意加盟者僅支付 150 萬元後就未再進行支付。此外,合約中另約定簽約同時應給付油料訂金 150 萬元,有意加盟者並已預付油料金 167 萬餘元。系爭合約之簽訂與該合約中雙方約定加盟金額、各類油價及加盟業主必須提供生產之必要技術,以及協助有意加盟者訂購與安裝設備等事項,為兩造所不爭之事項。加盟業主請求有意加盟者依約支付尚欠之加盟金 250 萬元以及營業稅 20 萬元。有意加盟者則於第一審時提起反訴,主張系爭合約僅為預約,兩造並未簽訂本約。有意加盟者據此主張加盟業主為無法律上原因受領加盟金 150 萬元應為返還;以及加盟業主僅提供價值 31 餘萬元之油料,亦應依不當得利法則返還其 136 萬元油料金。以上案例事實之爭點為:雙方簽立之系爭合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以及雙方相互請求給付之款項有理與否。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事實概要
貳、歷審判決
一、第一審法院判決
二、第二審法院判決
爭點
判決理由
壹、系爭合約為本約之可能性
貳、關於油料金之返還
評析
壹、預約與本約之認定與區別
一、預約之性質與成立
二、預約之內容與效力
三、如何區別預約與本約
貳、加盟契約之特質
參、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肆、系爭合約為本約之可能性
一、相互有踐行加盟事業活動之行為
二、另行更換正式契約之約定
三、油料買賣契約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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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姿汝,加盟契約之預約或本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109期,17-29頁,2021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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