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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三論私裝 GPS 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非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聖偉
出版日期: 2021.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09 期/57-66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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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聖偉
關 鍵 詞: 刑法第315條之1非公開活動竊錄GPS合理隱私期待
中文摘要: 本案當事人服役於海岸巡防單位,於數年前查緝私菸案件時,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訊號發送器(GPS 追蹤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定時回傳該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告訴人偶然得悉上情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刑法第 315 條之 1 判處被告拘役 40 日,緩刑 2 年;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法院維持有罪認定,改判拘役 50 日。隨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為被告利益提起第三審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即告確定。較特別的是,最高檢察署於判決確定後,又再度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了兩次非常上訴,但先後遭到駁回(108 年度台非字第 182 號與 109 年度台非字第 61 號)。由於前一則非常上訴判決係從程序上駁回,故本文僅針對後一則判決提出評論,包括此時是否存有「非公開之活動」;以及透過 GPS 追蹤器製作行蹤紀錄是否該當「竊錄」要素。
目  次: 本案事實
判決理由
爭點
評釋
壹、非公開活動的認定
一、活動要素的可能涵攝對象
二、非公開要素的判斷
貳、竊錄要素的解釋
一、內容同一性要求
二、從第 315 條之 2 的「重製」與「散布」來觀察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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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聖偉,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09期,57-66頁,2021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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