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住院醫療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道德上義務;保險理賠;道德危險 |
中文摘要: |
原告前與被告分別訂立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被告各與原告所訂系爭保險契約條款,均已明定承保範圍及傷害定義。且原告於 106 年 7 月 17 日入住臺北榮民總醫院,同年月 19 日接受活體肝臟捐贈右肝切除手術將右肝葉切除,植入罹患肝癌父親體內,同年 8 月 6 日出院;後備齊證明文件請求被告各依系爭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均遭被告以非屬承保範圍為由而拒絕給付。以上案例事實,本文討論之爭點為:原告接受活體肝臟捐贈右肝切除手術將右肝葉切除,植入罹患肝癌父親體內,是否符合各系爭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其主張被告等應依約給付保險金,有無理由;以及原告主張其係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依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被告亦應給付保險金,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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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 貳、被告抗辯 參、不爭執事項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保險人之保險理賠責任 貳、履行道德上義務之適用範圍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三、本文見解 參、本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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