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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解任集團企業內分子公司董事訴訟的錯綜複雜法律問題-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談起
編著譯者:
劉連煜
出版日期:
2021.06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416 期
/95-122 頁
頁 數:
27
點閱次數:
369
下載點數:
10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連煜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集團企業
;
解任訴訟
;
代表訴訟
;
企業集團法
;
個別法人人格法
中文摘要:
本文擬以一則投保中心提起有關解任集團企業內分子公司董事訴訟的判決為例,說明我國法在關係企業集團下適用相關法規應行注意之處,特別是集團企業為發揮「綜效」的原因,不應被忽略,謹供各界參考。
目 次:
壹、問題的說明
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要旨
參、本件集團企業錯綜複雜的爭點與法律問題
一、投保中心就解任訴訟之提起與否具有裁量權
二、以跨任期內所生之事由訴請解任合法與否之問題
三、關係人交易、財報不實及集團總管理處之關係
(一)有關重大性的判斷
(二)集團總管理處的功能與法律地位
(三)經營(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
(四)本件被告有無財報不實等主觀犯意?
四、企業集團內擴充解任、代位訴訟類型應以法律明文
肆、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544 條 (110.01.20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110.01.20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110.05.28 版)
保險法 第 146-7 條 (110.05.26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20、20-1、32、36、171、174 條 (110.01.27 版)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101.11.23 版)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10-1、41 條 (104.02.04 版)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5、15、16、20 條 (98.01.10 版)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5、15、17、18 條 (100.07.07 版)
公司法 第 8、23、27、200、227、369-12 條 (107.08.01 版)
商業會計法 第 71 條 (103.06.18 版)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 5 條 (109.04.2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38 年穗上字第 8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1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7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5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1073 號 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字第 20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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