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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釋字第 785 號解釋後的公務員救濟
編著譯者:
許育典
出版日期:
2021.09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227 期
/10-14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251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許育典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釋字第785號解釋
;
公務員救濟
;
公務人員權利保障
;
申訴再申訴
;
復審
中文摘要:
某消防局外勤消防隊員,認其勤務時間每日 24 小時,再休息 24 小時超時服勤不合理,向所屬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 8 小時,並請求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員之行政處分,均遭否准。其不服,乃向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以復審決定不受理其請求。其又不服,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認其請求屬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裁定駁回其訴。其再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經該院認抗告無理由,以裁定駁回抗告。最後,其以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的系爭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後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本文以本解釋探討作成解釋後的公務員救濟。
目 次:
壹、解釋主旨
貳、本案所涉及的基本權侵犯
一、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
二、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
三、憲法第 22 條健康權
參、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重點與問題
肆、釋字第 785 號解釋後公務員的救濟範圍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18、22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110.01.20 版)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第 4 條 (91.08.30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2 條 (110.06.16 版)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1 條 (89.07.19 版)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77、78、84 條 (92.05.2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91 號
釋字第 546 號
釋字第 753 號
釋字第 767 號
釋字第 785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350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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