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變更設計;契約預定效用;瑕疵擔保責任 |
中文摘要: |
買方購買預售屋銷售案中一樓層之房屋與土地應有部分,並與賣方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賣方對外公開之廣告亦一再援引「別墅社區」、「南歐式平地別墅」等用語以為號召,而兩方簽約時,依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的附件標示,然賣方於契約簽訂後就該預售案申請辦理變更設計,經政府核准,變更內容包括戶數增加、樓層數、面積及高度等。買方認為變更設計後,與契約原以別墅為主軸,並內設社區道路之住居環境、使用原則顯不相同,依民法第 359 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賣方則主張,變更設計未變動買方所預購房地位於華廈區之位置、樓層及房屋坪數,買方無由解除契約。本文以此案例探討和方之主張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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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 二、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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