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21.09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27 期/15-17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899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徐婉寧
關 鍵 詞: 變更設計契約預定效用瑕疵擔保責任
中文摘要: 買方購買預售屋銷售案中一樓層之房屋與土地應有部分,並與賣方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賣方對外公開之廣告亦一再援引「別墅社區」、「南歐式平地別墅」等用語以為號召,而兩方簽約時,依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的附件標示,然賣方於契約簽訂後就該預售案申請辦理變更設計,經政府核准,變更內容包括戶數增加、樓層數、面積及高度等。買方認為變更設計後,與契約原以別墅為主軸,並內設社區道路之住居環境、使用原則顯不相同,依民法第 359 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賣方則主張,變更設計未變動買方所預購房地位於華廈區之位置、樓層及房屋坪數,買方無由解除契約。本文以此案例探討和方之主張有理由。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
二、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徐婉寧,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 227 期,15-17 頁,2021年09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