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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21.08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110 期
/57-6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248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職務行為
;
收賄
;
實質影響說
中文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金訴字第 47 號判決,就立法委員的「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最高法院自 99 年度台上字第 7078 號龍潭購地案起,雖就「職務上之行為」採「實質影響說」,成為實務主流見解。然而,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均屬於公務員,民代收賄於議會中的行為,包括提出議案、召開法案或議案審查會、參與議案表決,作為收賄之對價,固屬其「職務上之行為」;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其所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仍是臺灣司法實務爭論不休之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參、「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肆、與相關美國法比較
伍、本文意見
陸、結論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4、5 條 (105.06.22 版)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 條 (108.04.0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65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00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96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5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240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7078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刑法分則專題研究系列之七/賄賂與職務之關聯性
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概念-兼評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7078 號判決
立法委員替他人「喬」契約而收錢,該當何罪?-評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金訴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林○世貪污案)
日本法上賄賂罪職務行為之研究
「職務」概念的解釋與限制
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實務檢討-兼論民意代表職務收賄之可罰性
就許恒達教授「賄賂罪職務行為之再探討」報告之與談意見
公務員賄賂罪中的職務行為-以我國最近之學說與最高法院實務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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