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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21.08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10 期/57-6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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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巡龍
關 鍵 詞: 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中文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金訴字第 47 號判決,就立法委員的「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最高法院自 99 年度台上字第 7078 號龍潭購地案起,雖就「職務上之行為」採「實質影響說」,成為實務主流見解。然而,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均屬於公務員,民代收賄於議會中的行為,包括提出議案、召開法案或議案審查會、參與議案表決,作為收賄之對價,固屬其「職務上之行為」;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其所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仍是臺灣司法實務爭論不休之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參、「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肆、與相關美國法比較
伍、本文意見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巡龍,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月旦裁判時報,第 110 期,57-63 頁,2021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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