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專利申請;逐項審查原則;併項;單一性;獨立項 |
| 中文摘要: |
當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有複數個附屬項可准時,於我國的情形中,若將每一未發現不予專利理由的附屬項均改為獨立項,雖然可解決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問題,但也很可能反而衍生出單一性的問題,因此如果因為經費考量而不欲進行分割,則往往僅會將前述附屬項的其中之一併入獨立項中,形成新的獨立項,而其他請求項則依附於修正後的獨立項,換言之,將會犧牲掉某些具有進步性的不同保護範圍;而除了我國之外,多數國家也有相同或類似的概念;然而,在美國的情形中,無需如此操作,而可同時保有複數不同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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