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實用新型專利;新型專利;初步審查 |
| 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制度與發明專利制度不同,實用新型僅進行初步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中國大陸實用新型具有核准率高、審查時程快等優點。中國大陸實用新型的初步審查與發明的實質審查相較,原不審查新穎性及實用性,但因重複申請及「垃圾專利」過多,在 2008 年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時,中國大陸之實用新型初步審查才增列「明顯」不具新穎性、實用性為不予專利之事由。多年來,我國申請人提出的「正規」的中國大陸實用新型申請案,大多能直接獲准專利。然而在法規及專利審查指南未更動的情形下,2018 年的中國大陸實用新型申請案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比例明顯增加許多,並且主要的核駁理由多與明顯不具新穎性有關,本文在此簡單的介紹此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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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中國大陸相關法規 三、現行實務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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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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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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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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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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