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原住民族;政治參與;德國少數民族 |
中文摘要: |
相較於原住民族法學在許多面向上的重大開展,原住民族的「政治參與」一詞卻少為人所關注。學理及實務上的討論多半係集中於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之立法委員代表,似乎以此即為已足。而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制定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對此亦無特別規定,而僅於第 33 條規定:「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項之交流與合作。」依此,雖然在法制上定有原住民立法委員之制度,但此一代表制度是否已能充分實現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特別是關於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制度、與選民之間關係等諸多面向,仍不無疑問。另一方面,有別於我國憲法明定原住民立法委員的模式,常為我國公法學理及實務借鏡的德國法,於其基本法中並沒有類似制度,惟彼邦是如何回應少數民族之政治參與,其中有何不同之出發點與制度想像,容有法比較之意涵與需求。基此,本文擬先就我國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現行制度作一初步分析,特別著重於憲法增修條文之規範功能以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其次則介紹德國少數民族之政治參與,以及少數民族在選舉法上的特殊規範;最後則是提出本文對於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初步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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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我國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 一、憲法增修條文中原住民族條款之規範功能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制度 (一)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制度-複數選區多數選舉制 參、德國少數民族之政治參與 一、德國的少數民族與其權利保障 二、少數民族之政治參與 肆、代結論:借鏡於德國法之若干觀察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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