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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評析-以卷證接觸及證據裁定為中心(上)
編著譯者:
黃士元
出版日期:
2012.07.20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務通訊
/
第 2604 期
/5-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95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
;
卷證接觸
;
證據裁定
;
審判期日
;
準備程序
;
證據能力
;
合議庭
中文摘要:
作者為法務部「因應人民觀審制度工作小組」成員,於民國 101 年 3 月下午參加司法院舉辦之「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初稿公聽會」,因認草案關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相關規定恐變更刑事訴訟現制關於「卷證併送後合議庭是否得接觸卷證資料」與「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即予裁定」等在第一審公判庭之運作結果,認影響深遠,因司法院就草案刻正廣徵意見中,爰不揣簡陋,僅就第 43 條(準備程序)及第 45 條(審判期日)之規定,依當日發言內容順序整理並增補如下,盼拋磚引玉,俾草案更臻允當。
目 次:
壹、第 45 條部分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貳、第 43 條部分
參、草案建議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58-3、273 條 (101.06.13 版)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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