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
| 中文摘要: |
臺灣自 2013 年審查基準修改後,新型專利對客體的要求較為寬鬆,新型請求項前言部分應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至少包括有一結構特徵,凡符合這兩要件,不論請求項是否包括非新型標的,均可通過新型形式審查。中國大陸之實用新型對客體仍要求必須是針對「物」的改進,以本文所欲探討的「組分」的界定,一旦在中國大陸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中界定了組分,審查員便很可能因此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表示應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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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法律規定 三、實際案例 四、中國大陸專利復審委員會之見解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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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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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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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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