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違憲審查;法律效果;法位階理論;人權保障;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 |
中文摘要: |
我國於 2009 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於該法第 2 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本文試以該法為討論標的,對於人權會組織法等相關問題進行檢視,並試圖提出本文見解,以期社會大眾對於本法有更深一步之瞭解與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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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本法之制定意義及其與我國實定法之關係 一、對於本法制定意義之思考 二、兩公約與我國法律之關係 (一)以是否涉及人權保障而區分兩公約各該條款之必要性? (二)兩公約作為我國法之特別法? 參、依據兩公約檢討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操作與建議 一、對於 2 年期限之解釋以及違反該規定之效果 二、兩公約之主管機關及建立兩公約之審查機制及標準 (一)依兩公約檢討法令及行政措施之實務運作概述 (二)明定本法主管機關之可能性 (三)明定兩公約之審查機制及審查標準 三、主管機關之複評機制及各該機關重行進行通盤檢討作業 肆、人權會之建制及修正建議 一、人權會組織法概述 (一)人權會之職權內容 (二)以組織法併同作用法規範之立法體例 二、對於人權會組織法之修正建議 (一)增列行政罰及刑事罰規定 (二)對於人權事項進行類型化規範 (三)對於「歧視」之理解及限縮規範標的 (四)強化人權會之職權內容 (五)對於人權會組織法其他規定之修正觀察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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