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肇事逃逸;作為義務;客觀處罰條件;純正不作為犯 |
中文摘要: |
學說與實務上一直係爭議不休之問題。其中主要問題係本罪究竟保護何種法益,以及本罪中「致人死傷』之意涵,亦即「致人死傷」究竟係屬構成要件抑或係客觀處罰條件?爭議之關鍵,主要係本罪之條文規定不甚明確,無法清楚理解本罪所欲保護之法益,導致本罪與保護責任者遺棄罪之競合難題,故有認為本罪規定似屬多餘條款之說法。 從比較法來看,德國刑法第 142 條規定擅自逃離肇事現場罪,該罪係屬妨害公共秩序罪,而非公共危險罪,主要係排除交通事故證據消失之危險,確保民事賠償請求權;日本係將肇事逃逸罪規定在道路交通法第 72 條,刑法針對肇事逃逸行為係以保護責任者遺棄罪為主要規範。德國與日本在論處肇事逃逸之刑事責任,並未產生適用上之困難。本文主要參酌日本法之規定以及學說上處理肇事逃逸之相關見解,重新檢視我國肇事逃逸罪之規範內容,藉以釐清本罪之疑義,並提出本修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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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日本肇事逃逸行為之規範 一、肇事逃逸罪之法律規定 二、肇事逃逸罪之處罰根據 三、肇事逃逸罪與保護責任者遺棄罪之關係 參、我國肇事逃逸罪之內涵剖析 一、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 二、肇事逃逸罪之成立要件 肆、肇事逃逸罪與他罪之競合 一、肇事逃逸罪與殺人罪 二、肇事逃逸罪與保護者責任遺棄罪 三、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死傷罪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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