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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國民法官制度下檢察官應如何進行證人準備系列之二 德國檢察官於起訴後之證人訪談與續為偵查(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則儒
出版日期: 2021.10.29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079 期/3-6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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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檢察官證人偵查證人訪談續為偵查
中文摘要: 德國刑事訴訟可區分為偵查程序、中間程序、審理程序以及執行程序四個階段。檢察官於卷內註記偵查終結,表彰偵查程序的中止,並表示檢察官認為已窮盡相關的偵查可能性,以作出起訴或中止程序的決定。但就算小心仔細的偵查,事後也可能證實是不完整的,又或有時無法避免「事後」偵查不足,有時無法避免。若是在審理程序中證實,有罪或無罪的判斷取決於其他未知的事實,而這些事實卻欠缺進一步具體的了解,而無法成為正式聲請調查證據的對象,或是出現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跡象,而在審理程序外進一步調查這些跡象,可能提供關於犯罪事實不同評價之依據。從而,在這樣的情形,必須處理誰負責並有權為偵查的問題,而檢察官可否於起訴後續為偵查。本文僅討論檢察官於中間程序及審理程序之續為偵查,即起訴後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目  次: 一、德國檢察官起訴後續為偵查之原因
二、檢察官起訴後續為偵查之實務見解及法律依據
(一)實務見解
(以下刊載本期)
(二)法律依據
三、檢察官起訴後續為偵查「不干擾法院程序」之具體化
(一)是否干擾法院程序僅客觀加以判斷,該偵查行為是否經法院命令,並非所問
(二)可以在審理程序中進行的偵查行為,即應在審理程序進行
(三)起訴後續為偵查要儘速讓法院及辯護人知悉偵查結果
(四)除有證據滅失之虞,不得聲請由偵查法官訊問證人
(五)可命證人到場作證
(六)證人若於審理程序拒絕作證,可援引偵查筆錄
四、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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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則儒,國民法官制度下檢察官應如何進行證人準備系列之二德國檢察官於起訴後之證人訪談與續為偵查(二),法務通訊,第3079期,3-6頁,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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