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實聯制 ;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關制度;個人資料保護適足性 |
| 中文摘要: |
此次因為新冠疫情的管制,使得許多個人資料保護(如實聯制)的爭議浮上檯面。除了實體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適用討論外,我國是否在制度上要增設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關的議題,也同時再度成為話題。本文重點並不在討論未來可能的獨立監督機關在政府組織架構的確切位階,因為此一涉及組織改造、人員編制與預算的政策選擇。但在此之前更重要的問題是,到底我國是否需要前述的獨立監督機關來保障個人資料的權利。因此,藉由文獻的搜尋以及對於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的條文說明,文中嘗試梳理出兩大面向:歐盟個人資料保護適足性的認定以及制度本質思考關於我國設立的必要性。藉由前述兩面向的說明,為我國在考量是否以獨立監督機關來保障個人資料權利的政策選項上,提出本文建言。因此在論述上,文中首先將對於 GDPR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關的制度,作一簡要的介紹。同時藉由本次因為新冠疫情所為實聯制的實施,對於個人資料保護限制所為的觀察,作為前述獨立監督機關對於個人資料有效保護的問題意識提出。其次由相關文獻疏理的兩面向(適足性認定、制度本質思考)說明,提出我國應積極思考獨立監督機關設立的建議。最後在代結論的部分,除總結本文外,亦對於我國未來在面對實際置入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關的制度時,所可能必須附帶思考的議題點,為簡要的觀點提出,以留待日後進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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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關的源起與問題意識 三、通過歐盟個人資料保護適足性的認定 四、制度本質思考關於我國設立的必要性 五、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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