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客觀歸責;過失;自我危險;注意義務違反 |
中文摘要: |
違反交通法規形同行為人降低或排除避免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能力,而此種能力的降低或排除才是刑法上的非容許風險。另外,注意義務違反與客觀不法的證成關聯必須經由「結果發生」回溯地進行確認。唯有透過一個具體的法益侵害結果,我們始能界定出注意義務在個案中應有的內涵與效力範圍,以及與此相關的結果之可預見與可避免性,否則過失犯的客觀不法勢必淪為「欠缺注意的非價」,結果可避免性亦不當地變成客觀結果歸責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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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意識 貳、過失犯的客觀不法 參、被害人自我危險阻斷結果歸責之限制 一、犯罪支配作為區分自我與他人危險的標準 二、禁止競駛之規範保護目的與效力範圍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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