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認事用法;法律明確性;三段論證 |
中文摘要: |
釋字第 804 號,大法官有論及:「按法官於個案適用法律規定時,本應為適當之解釋,以確定其意涵,並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與必要,且於任何個案之適用均應毫無疑義者,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官於個案適用時,如遇少數邊界案例而有認事用法之疑義,應本獨立審判之權責,自行研究後而為裁判。此亦為本院與各級法院間,應有之權限區別及角色分工。併此敘明。」然與解釋標的並無直接關係,大法官何以為此說明,具有何種意涵?回顧先前過往之情狀如何,又未來可能產生何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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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問題的提出】 壹、由釋字第 804 號中的一段論述談起 貳、自釋字第 777 號及其後之修法觀察 【回歸法理面為思考】 壹、三段論證應有的內容 貳、「法律明確性」的內涵是什麼? 【二個解釋的再檢視】 壹、釋字第 777 號的真正問題 貳、釋字第 804 號的再觀察 【回顧與前瞻】 壹、過往解釋的回顧-「認事用法」的不合聲請要件 貳、前瞻的觀察-「違法」與「違憲」的區分?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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