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主承攬商;分包商;轉包;物價調整;時效 |
中文摘要: |
分包商與主承攬商間的契約,通常不會被要求向定作機關呈報。對於施工項目的部分,常以背對背方式訂定。但對於物調款通常均無約定或被明文排除。問題是此部分的材料物價上漲,係由分包商負擔。但主承攬商與機關結算時,卻將全部契約工項的物價上漲,向定作機關請求物調款,其並無虧損卻受領物調款,分包商有實際損失卻無物調款請求權,似乎有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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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轉包與分包之法律規範 貳、物價調整之規範 一、營造業法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參、系爭工程合約採總價承包約明無物價調整,分包商應自行承擔物價變動風險不得再為請求?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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