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決議;協議;契約;重整;非典型契約 |
中文摘要: |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數個意思表示在內容上客觀的趨於一致,且一方之意思表示願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相結合,則契約依上規定,即告成立。而所謂契約成立,意味發生拘束力。契約成立與否,判斷的重點,應該是雙方當事人是否皆有受契約拘束的意思,應綜合契約成立過程所顯示的事實,從客觀觀察者的角度,依誠信原則,斟酌交易習慣,合理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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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概述 貳、會議之決議是否能成立契約 一、決議之性質 二、決議之效力 三、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四、小結-本案判決之挖東牆補西牆 (一)判決曲解契約內涵以強加拘束力 (二)銀行團會議應不生具拘束力之契約或決議 參、商事契約義務群之認定與解釋 一、本案重整契約與一般民事契約之差異 (一)一般民事契約 (二)本案重整契約 二、非典型契約之解釋方法 肆、舊金併法規定的利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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